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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金怎么发放?深圳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22-04-25 17:06:35 来源: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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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

对于深圳居民来说,只要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深圳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时,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就可以按月进行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

2、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果不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放基本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到发完为止。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是不可以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的。

综上所述,深圳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是参保人年满60周岁,并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满15年,即可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养老保险金。

深圳市企业待遇规定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费)。

2、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支取或转移)待遇。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回户籍所在地机构。

(3)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4)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6)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个人帐户剩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企业员工养老金待遇的构成

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只计发给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4)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从2019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80元提高至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20元提高至453元。

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如何提高退休的养老金?

影响退休金的因素主要有:缴费工资、参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账户积累额、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并与之成正相关。

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